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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領導確保每年到基層調研時間1個月以上

2013年6月21日省政府印發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吉政發〔2013〕19號)同時廢止。

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的新一屆吉林省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按照中央八項規定和實施細則精神,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結合省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省政府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省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每屆任期5年。

省政府組成人員必須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忠誠、幹凈、擔當。

省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省長領導省政府全面工作。副省長、秘書長協助省長工作。

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黨組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按程序經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黨組會議或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副省長按工作分工協助省長處理分管工作;受省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省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秘書長在省長領導下,負責處理省政府機關的日常工作,協助省長分管有關方面工作。副秘書長協助副省長開展工作。

省長外出期間,可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主持省政府全面工作。副省長外出期間,可按照省長安排,由補位的副省長代為處理有關工作。

省政府組成部門以及其他部門主要負責人負責本部門的工作,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傢方針政策以及省委部署要求、省政府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內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凡屬部門事權事項,應依法依規及時妥善作出決定,進行處理。

省政府辦公廳應加強審核把關、綜合調研、督查落實、應急管理、信息公開等工作,協助省政府領導處理省政府日常工作,充分發揮參謀助手作用。

省審計廳在省長和國傢審計署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根據國傢法律、行政法規的修訂情況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地方性法規的議案,制定政府規章,及時修改或廢止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政府規章、行政措施或決定。

提請省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政府規章的解釋權屬於省政府,由省政府法制機構參照規章送審稿審查程序提出意見,報請省政府批準後公佈。

按照“誰起草、誰解讀”的原則,各部門做好政策解讀工作。以部門名義印發的規范性文件,制發部門負責做好解讀工作;部門聯合發文的規范性文件,牽頭部門負責做好解讀工作,其他聯合發文部門配合。以省政府名義印發的規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門做好解讀工作。著重解讀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據、目標任務、主要內容、涉及范圍、執行標準、註意事項、惠民利民舉措等方面,使政策內涵透明,避免誤解誤讀。相關解讀材料應與文件同步在政府網站、公報和相關新聞媒體上發佈。

註重對政務輿情的收集、研判、處置和回應。牽頭部門是政務輿情的回應主體,相關部門配合開展工作,省政府新聞辦公室加強新聞發佈工作。對涉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政務輿情,必須快速反應,最遲應在5小時內發佈權威信息,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佈會,並根據工作進展情況,持續發佈權威信息。

發佈涉及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社會關切和敏感問題等信息,須按規定程序報批審定,重大情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堅決貫徹執行中央和省委的決策部署。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項或作出重大決定,遇有重大突發事件或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時向省委請示匯報。定期向省委報告經濟形勢並提出對策建議。

省政府實行省政府電動床全體會議、省政府黨組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省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和省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由省長或省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重大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以及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總結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討論和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討論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討論通過依法需要由省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省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和地方政府負責人列席會議。提請省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省政府常務會議或省長確定。

省政府黨組會議由省政府黨組書記、副書記和黨組成員組成,由黨組書記或黨組書記委托副書記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議題是:傳達學習貫徹中央及省委重大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討論和決定向省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研究部署省政府重點工作;研究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安排、財政預算、大額資金使用等事項;研究省政府黨的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討論應當由黨組決定的其他重大問題。

省政府黨組會議實行例會制,一般安排在周一上午召開,如有需要可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省政府副秘書長、省政府辦公廳黨組成員列席會議。會議召集人可根據議題需要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黨組會議議題由黨組書記提出,或由其他黨組成員提出建議,由黨組書記確定。

省政府黨組會議貫徹落實省委決策部署情況須及時向省委書面報告。

省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組成,由省長或省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務會議主要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主要議題是:傳達和研究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重要指示和決定;傳達和貫徹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部署省政府重點工作,研究省政府重大政策措施;討論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和省政府規章;研究分析全省經濟社會形勢和重大民生問題;決定以省政府名義表彰獎勵事宜;省政府領導提議討論和通報的其他重大問題。

省政府常務會議實行例會制,一般每月第一個星期、第三個星期星期一下午召開,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省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副主任,省政府決策咨詢委員、法律顧問、參事,省行政學院相關領導列席會議,根據會議內容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和地方政府負責人列席會議。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省長提出,或由分管副省長、秘書長協調審核後提出,報省長確定。常務會議方案一經省長審定不再臨時增加議題。省政府常務會議紀要一般由省政府秘書長簽發或核報省長簽發。

省政府專題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召集和主持;副秘書長可以受省政府領導委托,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專題會議。省政府專題會議主要議題是:研究決定擬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確定的事項;研究落實省委、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研究擬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規范性文件;研究推進省政府重點工作或涉及省政府多部門工作需要統籌協調的重大事項;省政府領導提交會議協調解決的有關問題。

省政府專題會議參加人員由會議主持人確定。省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主持會議的省政府領導簽發。

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黨組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議題應立足全省改革發展大局,非法定要求、不涉及全局工作、沒有實質內容和明確意見、程序履行不完整的事項不安排上會討論。一般具體事項和專項工作由分管或牽頭領導主持召開省政府專題會議研究討論,必要時可請省長出席。

對涉及多部門工作且意見不一致的議題,在提交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前,省政府分管領導應召開專題會進行協調,形成一致意見後再提交會議討論。

各地、各部門要嚴格按要求參加省政府會議。省政府組成人員因故不能出席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黨組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需會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和建議,可在會前提出。其他人員不能按要求列席會議,需會前向省政府秘書長請假。因故不能參加省政府專題會議的人員,需事先向會議主持人請假。

加強會議管理,大力精簡會議,控制會議規模和規格,能不開的會議堅決不開,可合並召開的會議合並召開。省政府召開的和以省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省性會議,由省政府辦公廳列出計劃,經省政府秘書長核報省長審定。省政府組織召開的,冠名為吉林省XXX會議,會務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以省政府名義召開的,冠名為全省XXX會議,會務工作由省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以省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省性會議,原則上隻允許省政府綜合部門每年召開1次,未列入計劃需臨時召開的會議,須由省政府分管領導審批後報省長審定。部門召開的本系統全省性會議,原則上每年隻能召開1次,不邀請市(州)政府負責人參加。沒有當面對接和需要討論內容的會議,原則上采取電視電話、網絡視頻等形式召開,一般不要求地方政府負責人到主會場參會。

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加強紀律教育,強化紀律執行,習慣在受監督和約束的環境中工作生活。

嚴明政治紀律。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傢的路線方針政策,不得散佈違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論。不參與非法組織和非法活動。不造謠,不信教,不搞封建迷信。不縱容和支持宗教極端勢力、民族分裂勢力、暴力恐怖勢力及活動。嚴防“七個有之”,反對宗派主義、圈子文化、碼頭文化,反對搞兩面派、做兩面人,反對弄虛作假、虛報浮誇、報喜不報憂。

嚴明組織紀律。對組織忠誠老實,堅決執行組織決定,服從組織安排,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檢查。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嚴格遵守幹部選拔任用規定,禁止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不得擅自脫離組織。

嚴明廉潔紀律。嚴格遵守廉潔自律準則和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關於廉潔從政的有關規定,帶頭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不準利用權力為自己和他人謀取私利和特殊待遇。註重傢教傢風,管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

嚴明群眾紀律。嚴厲整治發生在群眾身邊的腐敗問題,堅決打擊侵害群眾利益的行為。尊重群眾意願,不幹涉群眾生產經營自主權,不侵犯群眾知情權。不損害黨群、幹群關系,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不準消極應付、推諉扯皮,對待群眾不準態度惡劣、簡單粗暴。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不準優親厚友、有失公平。

嚴明工作紀律。認真履行職責,嚴防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行為。用制度約束不作為,用培訓解決不會為,用紀律懲治亂作為。不準違反有關規定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以及公共財政資金分配、項目立項評審、政府獎勵表彰等活動。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傢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傢安全、榮譽和利益。

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各部門收到國務院工作部門下發的規范性文件,接到省委、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辦的重要事項,作出重大決定、啟動重大項目、發生重大情況,必須及時向省政府報告。各部門代表省政府向省委、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省政協匯報或通報的議題或事項,應先行報告省政府,並按照省政府研究議定的內容進行匯報或通報。省政府未形成決定的,或者尚有爭議的內容,必須請示省政府領導,形成一致意見後再匯報或通報。市(州)、縣(市、區)政府研究事關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作出政府機關搬遷、政府機構職能調整等重大決定前,應按規定逐級請示報告。

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省長出差(參加中央或全電動床國性重要會議活動除外)、出訪,離開本省休假、學習,須提前3天分別向中共中央、國務院報告。副省長、秘書長出差、出訪,離開本省休假、學習,應事先向省長請假,由省政府辦公廳通報省政府其他領導同志。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外出,須提前3天經省政府辦公廳向省政府領導報告。

嚴明生活紀律。堅持積極健康的生活方式,抵制腐化墮落的生活方式。反對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不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社會公德、傢庭美德。

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和實施細則精神以及省委實施辦法,持續整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及其新變種、新表現,踐行群眾路線,堅持三嚴三實,切實加強作風建設。

建立健全政府工作人員培訓體系,既開設常規台灣電動床工廠班次服務少量脫產學習,又開設夜間、星期天班次服務大量在崗學習,確保學有所上、知有所新、才有所長。

改進調查研究。深入基層,體察民情,總結經驗、解決問題、指導工作。省政府領導一般每周二至周四可安排到基層調研。確保每年到基層調研時間1個月以上,每年每人確定1至2個重點課題,開展專題調研,撰寫調研報告。

精簡規范各類公務活動,省政府領導所有公務活動均由省政府辦公廳統一安排。嚴格規范出訪活動。改進新聞報道,嚴格文稿發表。簡化接待工作。厲行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控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原題為《 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2月6日起開始施行省政府領導確保每年到基層調研時間1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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